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形式
(一)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和公布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二)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三)各市、县、自治县批准和公布的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四)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授权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五)省卫生厅批准和公布备案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六)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七)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八)自学等其他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类别
继续医学教育按照活动性质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3.省卫生厅授权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4.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基地和省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5.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学术团体举办,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6.省、部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奖。
(二)Ⅱ类学分
1.市、县、自治县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2.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自管项目。
3.自学等其他形式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4.地级市、厅级,县(市)级科技成果奖。
三、学分合格标准
护师和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卫生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Ⅰ、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中级、护理师含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5 | 5-10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15-20 | 其中5年内须获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不低10学分 |
市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 20 | 10-15 |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20 | 5-10 | 10-15 |
|
初级卫生人员、在岗的乡村医生,Ⅰ类、Ⅱ类学分的合格标准见下表:
人 员 类 别 | 总学分 | Ⅰ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 注 | |
初级卫生技术人员 | 省级、地市级、县(市)级和省农垦总局局属医疗卫生单位 | 20 | 5-10 | 10-15 | 其中每年远程继续教育项目学分不超过10学分 |
乡镇卫生院、农场医院等单位 | 15 |
|
| Ⅰ、Ⅱ类均可 | |
乡 村 医 生 | 10 |
|
|
除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技术人员和乡村医生外,其余继续医学教育对象Ⅰ类、Ⅱ类学分不可替代。
四、学分授予
(一)Ⅰ类学分授予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或Ⅰ类学分中3、4、5项内容,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不超过10学分。
3.获省、部级及以上各类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递减授予学分:
科技成果奖
奖励类别 | 等级 | 获奖者排序 |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
国家级奖 (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等) | 一等 | 25 | 24 | 23 | 22 | 21 |
二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
三等 | 15 | 14 | 13 | 12 | 11 | |
四等 | 10 | 9 | 8 | 7 | 6 | |
部(省)级奖 | 一等 | 20 | 19 | 18 | 17 | 16 |
二等 | 15 | 14 | 13 | 12 | 11 | |
三等 | 10 | 9 | 8 | 7 | 6 |
同一成果重复获奖按最高学分授予。
(二)Ⅱ类学分授予
1.参加地市级、县(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2小时授予1学分。
2.参加医疗卫生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如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带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自管项目,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临床病理、病历讨论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4.自学是继续医学教育的一种重要形式。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有学习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审阅同意后实施。完成学习计划后,写出综述或结合临床实践(典型病例、个案)的读书报告,在科内或院内进行交流。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年度自学学分不能超过5学分。
5.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刊物级别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第四作者 | 第五作者 |
国外刊物 | 10 | 9 | 8 | 7 | 6 |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 | 6 | 5 | 4 | 3 | 2 |
省级刊物 | 5 | 4 | 3 | 2 | 1 |
地市级刊物 | 4 | 3 | 2 | 1 | 0 |
内部刊物 | 2 | 1 | 0 | 0 | 0 |
6.科研项目
(1)已获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获准的科研项目授予学分标准
类 型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国家级 | 10 | 9 | 8 | 7 | 6 |
省部级 | 8 | 7 | 6 | 5 | 4 |
地市、厅级 | 6 | 5 | 4 | 3 | 2 |
(2)获县(市)级科技成果奖,按课题组成员排序授予学分:
奖 别 | 第一成员 | 第二成员 | 第三成员 | 第四成员 | 第五成员 |
一等奖 | 5 | 4 | 3 | 2 | 1 |
二等奖 | 3 | 2 | 1 | 0 | 0 |
三等奖 | 2 | 1 | 0 | 0 | 0 |
7.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出版年度内)。
8.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9.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10.出版国家、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视听教材,放映时间每10分钟长度授予2学分,幻灯片每10张授予1学分。
1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视听教材等形式的有关“四新”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规定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
(三)有计划的外出进修(含出国培训),学习结束后经考核合格,由进修单位每一个月授予Ⅱ类4学分;进修6个月及以上,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每年规定的25学分,不做Ⅰ、Ⅱ类学分要求。
(四)现代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继续医学教育举办形式之一,按照项目所属等级授予相应学分。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每个项目学分授予不超过5学分。
(五)在职高等医学学历教育(含大学专科、本科、研究生)全脱产学习期间可视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可授予25学分;半脱产学习及自学高考者,每完成一科考试合格可授予2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六)经卫生行政部门选派到下级部门挂职锻炼6个月及以上人员,经考核合格,视为参加当年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可授予25学分;6个月及以下,每月授予2学分;卫生下乡支农以及应对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每满15天,授予1学分。无Ⅰ、Ⅱ类学分要求。
五、学分登记和考核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登记制度。
(一)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由主办单位采用继续医学教育IC卡管理系统,在IC卡上进行学分登记、统计等。IC卡由本人保存,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凭证。《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册》可作为学分登记补充形式,适时被IC卡取代。
(二)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习,主办单位发给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印制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对该项目监管,在学分证书上签章确认。
(三)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记录,每年由所在单位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验、认定,并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六、本办法由海南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原海南省卫生厅、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印发的《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附件2《海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