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肿瘤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发布日期:2021-11-11 点击数: 11736 次

海南省肿瘤医院廉洁行医制度

1.目的:加强我院廉洁行医制度建设,根据卫生部《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九不准”行业纪律》和海南省卫生厅有关医务人员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等规定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全院职工。

3.职责:

  3.1 医院各科室负责人为科室廉洁行医第一责任人,对本科室廉洁行医负有安排、监督、管理等直接责任。

3.2 医院党政办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落实全员廉洁行医工作。

4.定义:

5.标准

5.1全体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九不准”的行业纪律:

 5.1.1 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深化医改建立科学的医疗绩效评价机制和内部分配激励机制。严禁向科室或个人下达创收指标,严禁将医疗卫生人员奖金、工资等收入与药品、医学检查等业务收入挂钩。

5.1.2不准开单提成。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通过综合目标考核,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效率。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在药品处方、医学检查等医疗服务中实行开单提成的做法,严禁医疗卫生人员通过介绍患者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医药产品等收取提成。

5.1.3不准违规收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药品价格政策和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公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常用药品价格。严禁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项目、分解项目收费或擅自提高标准加收费用,严禁重复收费。

5.1.4 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

医疗卫生机构及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关于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有关规定,接受社会捐赠资助必须以法人名义进行,捐赠资助财物必须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约定开展公益非营利性业务活动。严禁医疗卫生机构内设部门和个人直接接受捐赠资助,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服务)挂钩,严禁将捐赠资助资金用于发放职工福利,严禁接受企业捐赠资助出国(境)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5.1.5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注意维护行业形象。严禁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严禁参与医药产品、食品、保健品等商品推销活动,严禁违反规定泄露患者等服务对象的个人资料和医学信息。

5.1.6 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单位信息系统中药品、医用耗材用量统计功能的管理,严格处方统计权限和审批程序。严禁医疗卫生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商业目的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药品、医用耗材的用量信息,或为医药营销人员统计提供便利。

5.1.7 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严格遵守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严禁医疗卫生人员违反规定私自采购、销售、使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

5.1.8不准收受回扣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

5.1.9不准收受患者“红包”

医疗卫生人员应当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

5.2医务工作人员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回扣。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不及时登记、上交、或不如实登记、上交,按如下规定处理:

5.2.1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不满1000元的,给予行政警告或者记过处分;1000元(含,下同)以上不满5000元的,给予行政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5000元以上不满10000元的,给予行政降级或者撤职处分;10000元以上的,给予行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多次索要、收受“红包”、回扣,未经处理的,按累计金额计算给予行政处分。  

5.2.2医护人员索要、收受“红包”、回扣的,由行政部门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按照海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规定,延迟其申报技术职称资格年限;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5.2.3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3对于违反医德规范,涉及行政制度、法规,损害病人健康和利益,损害医院声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个人,分别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撤职、开除处分或扣发奖金、调岗、停止处方权直至解聘等处理。

5.3.1对受到患者批评或引起医疗诉讼的工作人员,经调查核实责任后,根据情况,扣发l—6个月奖金,并承担诉讼费、赔偿费的50%,总额不超过5万元。

5.3.2徇私舞弊、出具假诊断书、假检查报告、假医疗证明的工作人员,经查实,吊销处方权一年,视情节轻重扣发3—6个月奖金,其中有受贿行的除扣发奖金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及到触犯法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

5.3.3对被病人投诉收受“红包”,经调查证据确凿,当事人又拒不承认的,以收受“红包”行为认定并处理。

5.3.4 利用职务之便,假借病人名义为自己或亲属开药、作检查,一经查实,除由当事人承担全部费用,向病人公开道歉外,扣发l—3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者停止处方权一年。

5.3.5 在入院、转院、诊断、检查、手术、麻醉等业务活动中,收取介绍费、回扣、“红包”者或违反医院有关规定,私自将本院病人转到院外检查、诊疗,并从中收取回扣者,一经查实,没收非法所得,扣发3—6个月奖金,情节严重者停止处方权—年直至解聘处理。

5.3.6科室以介绍病人诊疗为由发给“回扣费”、“介绍费”,追究科室主要领导责任,扣发科室负责人3—6个月奖金并通报批评。

5.3.7 与病人及家属发生争吵、打架、辱骂病人,或因服务态度、医德医风问题被报纸、电台、电视台“曝光”,影响医务人员形象和医院声誉的,扣发l—3个月奖金,情节恶劣的给予解聘处理,经查明属于患者及家属的原因除外。

5.3.8 未经批准占用上班时间外出会诊、手术、讲课等,收取额外报酬的,一律以旷工论处,除按规定扣除工资、奖金外,再扣发3—6个月奖金,二次以上者给予缓聘处理。

5.3.9 医务人员利用给病人诊病之机向病人推销卫生材料、器械、保健食品、美容化妆品和生活用品等谋取私利的,没收非法所得,扣发3—6个月奖金。

5.3.10医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与厂商、药店串通,以给病人开出处方计取“回扣”的,除没收所得外,扣发奖金一年,低聘专业技术职务—年。

5.3.11违反首诊医师负责制和急诊工作制度,擅离岗位,玩忽职守,推矮、拒收病人,延误诊治时机的,视情节轻重,后果大小,扣发3—6个月奖金。

5.3.12不按规定项目标准收费、巧立名目收费,擅自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扣发l—3个月奖金。

5.3.13非财务部门人员直接向患者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视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扣发半年至一年奖金,年度考评按不合格(不称职)评定,如为科室收取,追究科室主要负责人责任及直接当事人责任,其中截留私分的,以贪污公款论处,按党纪、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5.4严格执行卫生部“九不准”行业纪律和医德规范,严禁医务人员开大处方,滥开药收取回扣、收取现金和其它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严禁介绍病人到指定药店购买药品和医疗器械收取回扣;医院职工不得接受医疗器械、药品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给予的回扣、提成和不正当的利益,违者医院将按医德规范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6.注意事项:

6.1 本办法由党政办负责解释。

6.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7.相关文件:

7.1《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九不准”行业纪律》

7.2《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

7.3《海南省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实施细则》

7.4《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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