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发布日期:2021-03-20 点击数: 7626 次

我院举办《民法典》专题讲座

      为扎实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增强全院医护人员法制观念,规范院内各项医疗行为,确实维护好患者利益,不断提升医院管理水平,3月19日,海南省肿瘤医院特邀海南医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苏玉菊,为100多名干部职工作题为“私权保障的宣言书——《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价值共识与现代功能”的专题讲座。


    《民法典》是新中国历史上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紧扣时代脉搏,回应时代呼声,体现时代特征,集中反映了人民意愿,充分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是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第一编为总则,之后依次为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和侵权责任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并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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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玉菊教授现场授课)

     在讲座中,苏玉菊教授围绕《民法典》的时代精神、价值共识、现代功能展开讲解,并专门结合多个典型医疗案例,深入阐述了《民法典》在维护人民身心健康、保护医患合法权益方面相关条文的细微变化。

    据苏玉菊教授介绍,《民法典》总则提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原则”;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要求,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保护范围,细化网络侵权责任;创造性地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充分体现新时代对人格尊严和价值的尊重等。

2.jpg(讲座现场)

    涉及医疗卫生领域,针对患者知情,《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这与《侵权责任法》中的“书面同意”有了很大不同,不仅保护了患者知情权和决定权,也对医务人员诊疗活动过程中的应尽义务作出规定。又如,《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在对医疗机构管理病历资料提出了更高要求的同时,对“销毁”病历资料行为作出了限定。此外,《民法典》还汲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经验,及时增加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确保法制目标得到实现。

      当天的讲座大约历时2个小时,苏玉菊教授十分用心地把讲座重心放在与医院诊疗活动相关的内容上,让在场人员听了深受教育和启发,也为全院职工进一步深入学习和掌握《民法典》精髓,以此来指导自己日后的工作打开了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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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韦淞副院长作总结发言)

      “不断提高法律意识,将学习《民法典》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相结合,与依法治院、依法执业相结合,将相关规定运用到具体工作中,加强医患沟通、预防医疗纠纷,全面提升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副院长、工会主席刘韦淞在总结讲话中对全院医护提出希望和要求。他强调,全院职工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养成遇事先找“法”的习惯,在懂法、用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医疗服务水平,及时适应海南国际自贸港建设的新要求,真切回应人民群众对健康的新期盼。